1.契約雙方當事人(出租人及承租人)到場辦理(如有保證人亦同)
當事人應備文件
房東(出租人)應備文件 | 房客(承租人)應備文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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身分證正本 | 身分證正本 |
印章 | 印章 |
租賃契約一式三份
(本所亦備有租賃契約可供參考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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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權狀或建物登記謄本 | |
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或稅籍證明 |
請求人:由立遺囑人本人攜身分證、印章親自到場辦理。
文件:
1.遺囑一式3份
(1)遺囑人自行書寫遺囑全文(可複寫,不可打字或影印)
(2)記明年、月、日
(3)簽名
2.戶籍檔案原始資料(手抄本)
3.各繼承人戶籍謄本
4.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及其他遺產權利證明文件等
請求人: 立遺囑人本人、代筆人及兩位見證人攜身分證、印章親自到場辦理。
見證人須為滿20歲成年人,不得為繼承人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應備文件:
1.遺囑一式3份
(1)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,其中一人為代筆人
(2)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,由代筆人筆記。(可複寫,不可打字或影印)
(3)經代筆人向遺囑人講解、宣讀後,經遺囑人認可後,記明年、月、日及代筆人之姓名。
(4)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簽名,如遺囑人不能簽名,應蓋指印。
2.戶籍檔案原始資料(手抄本)
3.各繼承人、遺囑執行人戶籍謄本
4.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及其他遺產權利證明文件等。
請求人:由立遺囑人本人、兩位見證人攜身分證、印章親自到場辦理。
見證人須為滿20歲成年人,不得為繼承人、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。
文件:
1.戶籍檔案原始資料(手抄本)
2.各繼承人、遺囑執行人戶籍謄本
3.全國財產總歸戶清單及其他遺產權利證明文件等。
請求人:全體繼承人本人攜身分證、印章到場辦理。
文件:
1.遺產分割協議書
2. 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
3. 戶籍檔案原始資料(手抄本)
國外使用:
向戶政事務所或醫院診所申請
國內使用:
於國外出生之情形,出生證明需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,經翻譯後,由翻譯人將原本與翻譯本皆攜至公證處所
大陸使用:
未婚:個人戶籍謄本5份
曾經離婚:1. 個人戶籍謄本5份
2.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〈向戶政申請〉各5份
曾經喪偶:1. 個人戶籍謄本5份
2.死亡證明書(向戶政申請)5份
越南使用:中文全戶戶籍謄本
印尼使用:英文全戶戶籍謄本
文件:另需勞保局投保資料